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而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涉及到不同市场主体和利益,必然会使一些现有的法律要突破,因此必须尽快研究、制订、完善与混和所有制管理有关的系统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其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有法可依。
一、三资企业法律方面。在引入外资时,存在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如,引入外资适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公司法》不一致。因此,应完善《公司法》,废止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使有外资成分的公司与没有外资成分的公司统一适用《公司法》,解决法律规定不一致问题,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统一公平的法律环境。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方面。要积极推进国资监管综合性立法,建议继续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条款,加快起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要深入总结10年来国资监管的经验做法,及时修订完善投资规划、业绩考核、产权管理、薪酬分配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拿薪酬分配为例,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同时也存在薪酬结构不尽合理、薪酬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进程中,逐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通过完善和规范监管方式和手段,探索分类监管,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提升国资监管效能,进一步推动国资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实现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
三、税法方面。按现行税法,纳税人如仅以实物(含材料、固定资产)出资,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增加了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出资的成本。按现行税法,新成立的合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原料互供、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出租等关联交易业务将增加企业税费负担。所以,应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出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税收政策,减免出资税费,减轻企业出资成本,而对于股东与通过控股或参股等形式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给予税费减免。
四、企业审计法方面。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法律依据不足。如怎样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监督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如何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监测企业管好用好各项资本的指标体系;如何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等都需要从法规制度上予以完善。
总而言之,我国已进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时期,国家相关部门应全面梳理、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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